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設籍台南市符合特殊境遇家庭下列各項規定
且有設籍本市未滿15歲之子女,每人每月最高補助基本工資十分之一(100年為1,788元)
凡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國內超過一八三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居住期限之限制。
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100年度7月起為25,610元),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307,32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者
4.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能力扶養之
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5.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http://social.tncg.gov.tw/social/soclist.asp?atarea=%E5%A9%A6%E5%A5%B3%E7%A6%8F%E5%88%A9&nsub=C0A1A2
台南市政府 社會局 還有其它 特殊境遇家庭相關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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